圖/沃草烙哲學
瑞士是全球唯一合法幫外國人執行安樂死的國家。從申請安樂死到執行約需三個月的時間,優點是有時間讓患者考慮並讓醫師做詳細的評估,避免倉促的決定,但缺點是,有些人可能等不到三個月便離世。
申請者須提供自殺準備書,其中包含:一封私人信件,說明提出要求的原因,並且必須描述該成員當前的身體狀況及其對他們的影響,這有助患者省思自己的狀態及決定,也裨益醫生能了解病人現階段的身心處境與感受;個人履歷/簡歷,內容描述患者近親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支持患者自殺的願望,以及患者是否可能由其家人、親戚或朋友陪同,這能促進患者與其親屬進行深入的溝通,達到彼此間的共識,使生者與即將安樂死者間兩相安;一份或多份四個月內醫學報告,這些報告必須提供有關病例歷史、診斷、(如果可能)實際和建議的治療/措施以及預後的大量信息,以供醫師評估病人的病情是否確實達到可申請安樂死的程度。
以上能幫助與此次安樂死申請相關的三方:患者、親屬與醫師,均做好足夠的準備。
且在瑞士,安樂死執行時,安樂死機構僅提供安樂死的藥物與設施,由患者自行注射藥物,須兩人在場,錄製影片,以確保患者是出於自願選擇安樂死,安樂死過程中,將藥物送入體內,患者於2~5分鐘內入睡,最後進入昏迷狀態,因呼吸系統癱瘓而死亡,過程快速而且沒有痛苦。使用的藥物與其劑量,是沒有解毒劑的,某種程度上,提供了安樂死患者安全感:他們不須擔心被救起來,導致情況更差地活下來。
目前在瑞士僅「協助安樂死合法」,是指提供器具跟藥劑,讓病人自己結束自己生命。「積極安樂死」在瑞士尚未被許可,其是指由他人替患者施打藥物。瑞士國際著名安樂死機構「尊嚴」董事長路雷(Silvan Luley)受訪表示,台灣人如果想要「安樂死」,第一步是先釐清:我們想要的是哪一種型態?然後再展開社會討論。光喊著「我要安樂死」,沒有意義。筆者認為此段話,為台灣安樂死的合法指出一條光明的道路,畢竟在生死議題未及國外開放的台灣,也許了解安樂死有「協助安樂死」的形式,對台灣民眾來說更能接受一些。傅達仁生前也曾表示,自己一直積極推動著「協助絕症自願者自殺除罪化」。
台灣近年來經多方努力,病人自主權利法誕生,該法在尊重病人自主善終意願的基礎上,允許年滿20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病患,在與醫療人員會談後,可提前簽署“拒絕醫療救治”的決定書。一旦簽字人將來面臨疾病末期、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經醫療判定為無法治愈且目前醫療水平無法提供解決方案的5種臨床情況之一,醫療機構需遵照患者預立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的醫療,而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但在傅達仁的兒子傅俊豪看來,病人自主權利法雖然讓病人的自主決斷權向前邁了一大步,卻遠遠談不上“善終”,依然是讓病人“折磨死”,而並非“安樂死”,他表示“終止醫療救助,並不意味著病人臨終前的痛苦也能終止。由於病情和個體差異,有的人可能忍受幾分鐘的痛苦就能過世,但有的人可能要好幾個小時、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掙扎在死亡線上。安樂死提供了一種選擇,讓他們自行決定要不要跳過不必要的痛苦。”。
以上藉由提供安樂死合法並執行超過二十年之國家瑞士的經驗作參考,並含括一些對安樂死議題有深入瞭解者的建議,以期盼能朝了解安樂死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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